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乙○○
被 告 己○○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