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學之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大學之道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
區規約規定,其應按持有之區分所有面積比例繳交管理費。
  詎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96年1月起至同年6月止之管理費
新台幣(下同)55,458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辯稱
:其所有建物之內部空間已遭原告擅自規劃為社區機車停車
場使用,被告無法擁有所有權人權利之個自使用狀態,豈有
甘願給付管理費之理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住戶規約、建物登記謄本、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各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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