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741號聲請人 高逸郎 聲請人 高敏雄 聲請人 高亮達 被繼承人 高陞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再者,上開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分別係被繼承人高陞俊之兄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3月27日過世,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104年3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遲至104年7月2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佐,顯逾3個月之期限;本院為求慎重,乃於104年7月3日以嘉院國家家104繼字第741號通知聲請人補正「未於法定期間三個月內提出聲請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惟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黃仁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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