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債務人 張雅鈴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所有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行照影本及業經報廢之證明文件。
⒉自102年7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債務人104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明細,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配偶及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提出債務人配偶 刑永泉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
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 刑正潁 、 刑煒笙 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刑正潁、刑煒笙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⒏債務人自陳從事園藝助理工作,每月收入約15,000元,上開收
入尚不足以支付債務人所列個人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合計21,837元,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如何提出債務人得以履行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