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陳珍雄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珍維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珍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