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