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 吳文輝 即宜翔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查該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8條記載:「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工程進行中發生糾紛,雙方同意依甲方之訴訟辦法辦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有該合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就該合約所生訴訟已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合意,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鄧晴馨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