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