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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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0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0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