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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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98年執字第2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242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乙○○因被告丙○○犯竊盜案件,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諭示,提出保證金1萬元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後,嗣被告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01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被告及具保人,被告原應於98年5月26日到案執行,惟被告未到案,檢察官又囑警前往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號3樓戶籍地及臺北市○○路○○○巷○○弄○○號2樓居所,進行拘提,亦未於98年6月26日前拘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遂於98年
7月15日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5月7日甲○玲虧98執字第2959號通知、送達證書3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98年7月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831591600號、98年6月1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831591700號函、拘票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資料、通緝書(稿)各1份附卷可稽。綜合上情,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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