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告 邱光顯
被告 邱芳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5條第1項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