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告 邱光顯

被告 邱芳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5條第1項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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