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謝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5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83-NE-000018~83-NE-000025
股票
8
80,000
⒉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47~83-NE-000048
股票
2
20,000
⒊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1~83-ND-000005
股票
5
5,000
⒋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11~83-ND-000020
股票
10
10,000
合計
25張
115,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