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0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合作金庫銀│049663│600,000元│95年1月31日│0000000│││││行三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