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福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