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洪子懿 被告 林澄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