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張珈嫚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石信次 (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拾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由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款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石信次遺產計有12筆,其管理報酬按該遺產總值100分之1.5計算為15萬9,491元,且於代管期間聲請人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必要費用為107,971元,合計26萬7,462元,均應由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負擔,為此,請求裁定如聲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50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各該收據影本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07,971元一節,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雖請求核定報酬為159,491元,惟關於財政部所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係規定為以「遺產現值」計算,則應以被繼承人之遺產「實際拍賣價格」為計算基準,故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價額既未經變賣或拍定,本院尚難以該核定價額作為該遺產「現值」而以之核定報酬,是故被繼承人之遺產非已經拍定或變賣,則該不動產之現有價值,自無從依不動產核定價額之比例計算其報酬,此外,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則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結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關於聲請人請求管理報酬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嗣各該遺產處分後再行聲請,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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