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敬指定辯護人劉君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6676號、第836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29號、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敬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瑞敬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法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暨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犯行,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酌常人經常有趨吉避凶、匿罪卸責之情;加以被告先前係有遭通緝之紀錄,堪認其恐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羈押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實施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認其有如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且有證人 張進勇黃嘉驊許麗惠 之證述在卷可稽,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8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證人張進勇、許麗惠、 許佳萍 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證人黃嘉驊、蔡聰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就起訴書所載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次數即有三次,若將來均成罪,被告恐面臨重刑,是以常人趨吉避凶、匿罪卸責之情;加以,依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即有因通緝而遭沒收保證金之紀錄,堪認被告恐有逃亡之虞。又審酌被告販賣海洛因之行為,業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兼衡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司法防禦權之行使,認不足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著自105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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