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邀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自民國92年6月11日起至98年6月11日止共6年,分72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6年1月1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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