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川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川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川園因詐欺案件(聲請書誤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2囑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囑上更三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確定(與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61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年8月,聲請書漏載),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囑上重更四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四罪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於民國97年3月4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7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1015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