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張哲軒 被告 鍾鳳娟 上列被告鍾鳳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哲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