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繼承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9號原告 龔士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魏桂清 間請求繼承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7,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2,48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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