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楊榮芝 被告 許文雄 被告 曹順祺 即美麗信車行上列原告因被告許文雄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75號),對被告許文雄、曹順祺即美麗信車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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