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六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電磁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無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對於認定上訴人犯罪,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已詳為說明,核與採證法則並無違背。另上訴人於原審並未聲請傳訊 江明駿 ,亦未表明江明駿之住居所,原審未依職權予以傳訊,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泛指原審以違法之推測擬制為判決之基礎云云,而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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