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