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1號原告 鄭素玉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告 劉仁忠 訴訟代理人 劉永慶
林易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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