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81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鄭火烈

被告 呂明峯

黃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72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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