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013號

原告 余秋嫻

被告 林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5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7月20日循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廣告,與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周潤發 」(暱稱原為「 藍梅多多 」)之人聯絡,加入『周潤發』、『 李嘉誠 』、『內褲』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旋與暱稱『周潤發』、『李嘉誠』、『內褲』等詐欺集團成員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聯繫,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洗錢之犯意,依『李嘉誠』指示,於111年7月25日15時,會同訴外人 陳姝妏 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板橋王旅館」住宿,收取陳姝妏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存摺照片及個人資料,及提供各資料與「李嘉誠」,其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17日前某時,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原告,詐稱加入群組跟單於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至原告陷於錯誤後,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7月29日9時3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至前開陳姝妏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原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原告因而受有200,000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9號詐欺案件認定屬實,該部分被告並因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亦未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擔任監控、看管帳戶提供者之工作,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施本案詐欺犯行,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必要。又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且未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命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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