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5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被告 張子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530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3,755元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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