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大湖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鄭棟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蘭縣政府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府社資字第0950107106號函所附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民國95年5月至7月17日之薪資,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5年10月2日在宜蘭縣政府調解成立,資方依調解紀錄應於95年10月31日前給付勞方積欠之薪資,惟資方迄未給付勞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95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詎迄今均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宜蘭縣政府95年10月11日府社資字第0950107106號函、宜蘭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其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