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英林
馬華穗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馬陳花
馬英柱 馬惠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馬英哲 、 馬清水 、 馬清玉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45,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