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 郭政
郭冠良 郭宸芸 郭品均 以上上訴人與 莊濬哲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之訴、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郭政原 新台幣拾萬元,給付上訴人郭冠良、郭宸芸、郭品均各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郭政原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就上訴人郭冠良、郭宸芸、郭品均三人部分各為4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四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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