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告 沈聖東 被告 李政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需命原告提出匯款資料,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其背面附註載明:2月8日、2月9日各匯款新臺幣30萬元、新臺幣10萬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等語(本院訴字卷第43頁背面),原告應於庭前提出該等匯款資料到院,並備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