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吳明哲因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105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16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