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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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普惠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5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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