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蔡杰煬
洪子棠 被告 謝央國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簡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央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廖晉賦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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