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9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4月30日97年度訴字第18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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