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悉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向主管機關領有││罪名│,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處理許可文│││堆置廢棄物│件,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22│廢棄物清理法第46││法條│條第2項第3款│條第1項第4款│├────────┼────────┼────────┤│犯罪│88年7月31日│89年1月29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88年度偵字第1237│89年度偵字第1679││││7號│號│├────┼───┼────────┼────────┤│最│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案號│88年度訴字第1320│92年度上訴字第24││事││號│47號││├───┼────────┼────────┤│實│判決│89年9月19日│92年10月31日│││日期││││審││││├────┼───┼────────┼────────┤│確│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案號│88年度訴字第1320│93年度台上字第11││判││號│06號││├───┼────────┼────────┤│決│判決確│89年11月20日│93年3月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