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甲○○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2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