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85號原告 藍國安 住○○市○○區○○路000○0號2樓特別代理人 藍勇麒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藍國平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陳曉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呂麗玉法官鄭百易(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