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銘選任辯護人羅誌輝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朱清華
黃琮暉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俊銘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應更正為『陳俊銘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俊銘部分,誤寫為「附表編號1至7」,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8」。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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