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沈忻汝 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被告 蕭貿鈞
劉嘉偉
陳士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桓陞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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