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國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2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