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債權人 紀榮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森霖國際有限公司于澤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台端所提支票影本,其中票據號碼AD0000000之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森霖國際有限公司,故此部分僅得對森霖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二、表明就票據號碼AD0000000之支票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負責。三、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四、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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