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9號聲請人 楊穩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阿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
二、聲請狀請求「如附表所列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惟漏載附表,請具狀補正之,又本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到期日後)起算,請勿逾越上開範圍請求。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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