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秩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中秩字第50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黃鐘鳴
      甲○○
            號5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7月1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980019592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鐘鳴、甲○○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
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鐘鳴、甲○○分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6月12日下午7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街○○○號3樓之11。
(三)行為:
1、被移送人黃鐘鳴於98年6月10日下午6時許,在台中市○○
區市○○○路「AMANKINGPUB」店外,吸食
第3級毒品K他命。
2、被移送人甲○○於98年6月9日凌晨2時許,在台中市○區
○○路某KTV店內,吸食第3級毒品K他命。
嗣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而得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鐘鳴、甲○○分別在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員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1件、採
集尿液鑑定同意書2件、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件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2件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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