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2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8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高雄地方法院96年執字
64268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核屬
相符,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
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