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陳佳雯 律師送達代收人楊金順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被告甲0000000000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兼法定代理人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