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包括配偶、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已通知其他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證明文件(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應簽名並蓋用印鑑章。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異議。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