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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