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文斌 被告 戴昆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2號被告戴昆財妨害名譽案件,係於民國105年6月22日14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辯論終結,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辯論終結後之同月24日15時56分始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梁美姿